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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仲裁研究中心工作规则

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仲裁研究中心工作规则

(2020年5月16日第一次成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名称: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仲裁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对外简称仲裁研究中心)。本研究中心是由20位法律人、企业家(执行主任团队成员)倡议,经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理事会同意并经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批准设立,系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专设机构。

第二条 仲裁研究中心所有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则,任何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三条 愿景、精神

仲裁研究中心愿景:做中国仲裁有影响力的传播者;引领和培养中国有公信力的裁判者;做中国仲裁事业发展自下而上的推动者。

仲裁研究中心践行的精神:互相成就精神、四出精神(出心、出力、出席、出钱)。

第四条 宗旨

把仲裁送到商事主体身边,让其选择仲裁解决纠纷成为一种习惯;对仲裁进行理论与实务研究,完善制度和规则,让仲裁真正能够解决商事纠纷。

第五条 主动接受主管单位、研究会、律师行业、仲裁协会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仲裁研究中心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机关、高校、商协会、企业等设立分中心、工作站、联络处或培训基地,指派研究员担任仲裁顾问,宣传中国仲裁法及相关制度。

(二)组织与仲裁有关的学习培训;组织仲裁研究员到各仲裁机构等单位研究学习;组织举办模拟庭审、论坛、沙龙等活动;开展与仲裁有关的专家论证工作;鼓励和培养仲裁研究员担任仲裁讲师;鼓励仲裁研究员撰写仲裁有关文章;开展形式多样的评优评先活动;评估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并发布相关信息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中心成员包括

(一)主任会员、荣誉主任会员、常务副主任会员、副主任会员、会员、志愿者会员。

(二)顾问、名誉主任、仲裁研究员导师、指导老师、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新闻发言人、仲裁研究员、仲裁副研究员、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处成员等。

(三)本中心接受自然人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本中心成员要求

(一)成员基本要求

承认并执行本规则,在社会各界具有一定影响力且愿意为仲裁事业做贡献,遵纪守法的人士;愿意积极践行“四出精神”;具有八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企业经营经历或商协会工作经历或行政领导经历或媒体从业经历(特别优秀者除外)。

(二)成员特别要求

1.名誉主任条件。除满足基本要求外,在国内外仲裁界或某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愿意为仲裁做出贡献且曾担任过仲裁机构负责人或党政军等厅级以上领导职务。

2.主任条件。除满足基本要求外,从事法律工作20年以上,在国内外仲裁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或司法部等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3.顾问条件。除满足基本要求外,主管单位有关领导;各行业愿意为仲裁事业做出奉献的优秀人士;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领导干部;有十年以上仲裁工作经历的仲裁员。

4.指导老师条件。除满足基本要求外,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且自愿担任仲裁传播者,用行业知识为本中心及成员奉献智慧和力量。

5.其他成员特别规定以其他文件规定为准。

第九条 仲裁研究员特别要求、管理

(一)要求

仲裁研究员是仲裁研究中心核心力量,必须高度认可、执行本规则。在满足基本要求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特别优秀者除外):

1.年满四十岁获硕士以上学位;

2.发表仲裁有关文章5篇以上;

3.担任副研究员(见习仲裁研究员)1-3年以上;

4.认真践行“四出精神”;

5.由两名执行主任团队成员推荐;

6.至少担任两家仲裁机构仲裁员。

(二)限员

仲裁研究员总人数不超过100名,每年新增比例不超过10%;当100名满员后,每淘汰、罢免或请辞1名,递补1名。

(三)淘汰

由执行主任团队依据本规则实行年度末尾淘汰(含罢免)1-10名仲裁研究员,一经淘汰或罢免5年内不再接受申请,若接受申请则需先担任副研究员1年以上。被淘汰或被罢免的仲裁研究员不得再以“仲裁研究员”名义对外宣传或从事其他相关行为,一经发现,通过媒体公告《罢免、除名决定书》。

(四)仲裁研究中心第一次全体大会(2020年5月16日)表决通过的仲裁研究员不受本条第(一)项限制。

(五)副研究员(见习仲裁研究员)必须高度认可、执行本规则。每年新增不超过5名,总数不超过30名,执行主任团队有权对未践行“四出精神”的副研究员予以罢免。

(六)鼓励仲裁研究员每年发表一篇以上仲裁文章。

(七)仲裁研究员、副研究员全员编入“仲裁研学班”,实施“研、学、用”三位一体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委员会

(一)各委员会设立、撤销由成员大会决定。

(二)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原则上由成员大会决定,但闭会期间,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辞职或被罢免的,由执行主任团队决定。

(三)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人选由执行主任团队任命。

(四)各专业委员会内设机构及人员由该委员会主任决定。

(五)委员会主任列席主任团队会议并向会议作述职报告。

第四章 会员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

(一)原则上成员大会每年定于5月16日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召开临时大会。

(二)会员大会权利:

1.修改本规则内容;

2.决定研究中心的撤销或变更;

3.根据执行主任团队提交的议案罢免主任、执行主任、执行副主任;

4.选举主任、执行主任、执行副主任;

5.决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立、撤销。

(三)大会授权:研究中心其他事项在闭会期间由执行主任团队决定。

(四)成员大会由出席成员行使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出席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成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中心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中心服务;

(四)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六)仲裁研究员可以各自职务或成员资格对外开展业务,但不得作出任何与本规则相悖或影响研究会、研究中心声誉的行为;

(七)仲裁研究员向秘书处申请备案后,有权以仲裁研究中心名义开展活动,秘书处认为与本规则相悖的,提交执行主任团队决定;

(八)仲裁研究员有权申请担任某活动或某项目的总执行人,担任总执行人期间,其他各成员给予配合;

(九)其他权利:获取聘书或证书;可以依法申请研究中心的调解员或仲裁员担任案件的调解员或仲裁员;若条件符合,优先推荐成为调解员或仲裁员;参加模拟仲裁庭活动;论证研讨案件;优先参加仲裁研究中心评优评先活动;学习仲裁法知识;享受仲裁顾问服务;获取部分合同范本;推荐具有仲裁员身份的代理律师人选;推荐国内外仲裁员;发表原创仲裁文章等。

第十三条 会费

(一)主任会员(非专委会主任或部门主任,下同)每年会费10万元;

(二)荣誉主任会员每年会费5万元;

(三)常务副主任会员每年会费3万元;

(四)副主任会员每年会费1万元;

(五)会员每年会费3000元;

(六)研究员每年会费3000元;

(七)副研究员每年会费1000元;

(八)志愿者会员每年会费100元;

(九)各专业委员会收费办法由各专业委员会拟定并报执行主任团队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会费、经费

(一)会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执行主任团队决议执行,主要用于日常开支,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二)鼓励各成员及社会各界向本研究中心捐赠经费或取得合法收入作为研究中心经费。

(三)所有成员均为兼职无报酬。

(四)各委员会或专职秘书(若有)或执行主任团队特定的人为研究中心贡献了价值或收益(含会费),可以给贡献者报销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凭合法票据),是否报销以及比例授权主任团队决定。

(五)所有会费或募集的经费,统一由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代为收取,开具正式发票;任何成员不得私自以研究中心名义收费。

(六)会费及经费由执行主任团队决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法。主任、执行主任不负责经费的管理。

第五章 执行主任团队

第十五条 执行主任团队是成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和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具体负责开展本中心各项工作,并依据本规则授权,决策本中心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执行主任团队不超过20人。若有罢免或辞职的,可从研究员中递补。

第十七条 执行主任团队设执行主任1名、副主任4名。每届四年任期,经成员大会表决,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执行主任团队表决方式:少数服从多数,票数相等的,执行主任加投一票。

第十九条 执行主任团队成员罢免

罢免执行主任团队成员的,可以由执行主任提议,执行主任不提议的,可由五名以上主任团队成员联名提议主任团队表决,超过全体执行主任团队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即罢免;罢免主任、执行主任、执行副主任的,可由五名以上主任团队成员联名提议主任团队表决,超过半数以上同意并经大会表决通过后即罢免。

主任被罢免期间或因其他原因缺位时由执行主任代行职权,执行主任被罢免期间或因其他原因缺位时,由执行主任团队推选一名代行职权,推选期间由第一副主任临时代行职权。

第二十条 执行主任团队每月召开一次例会。

第二十一条 执行主任团队实行轮流主任制,即每月一位主任团队成员担任轮值主任。

轮值主任工作职责:落实执行主任团队决议;担任该月例会或活动的筹办人(场地选择、人员邀请、议案收集等)并担任会议或活动主持人(原则上当月举办不少于一次活动);完成执行主任交办的其他事务等。

第二十二条 仲裁研究员(含副研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主任团队有权予以除名: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中心重大活动3次以上的;

(二)拒绝中心工作安排3次以上的;

(三)严重不践行“四出精神”的;

(五)严重不遵守本规则并给中心造成负面影响的;

(六)不认同仲裁文化、制度且有不当言行的;

(七)其他执行主任团队认为应当除名的情形。

执行主任团队可以参照以上情节对研究中心的其他成员作出除名决定。

第二十三条 执行主任团队共同筹集研究中心经费,共同承担研究中心法律责任。

第六章 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执行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团队决议,负责接待、会务、宣传、印章管理、监督等具体工作,完成执行主任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经主任团队表决,秘书处可以聘请专职副秘书长、专职秘书,由研究中心支付报酬。专职人员受秘书长和执行主任双重领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20年5月16日经全体第一次大会表决通过,自2020年7月16日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执行主任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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