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成功案例

债权债务案例
合同案例
公司企业案例
物权案例
损害赔偿案例
商事仲裁案例
企业顾问案例
仲裁示范条款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成功案例 > 损害赔偿案例 > 正文

晾晒衣物东西掉落致人重伤,连带责任分析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19

分享到:

案情简介:晾晒衣物中东西掉落致人重伤

甲信用合作社有一幢三层的职工宿舍楼,楼顶为一平台,平台周围有一圈预制结构的花护栏。王乙的家与信用社的宿舍楼为近邻。甲信用社的职工为方便晾晒衣物,在该宿舍楼顶平台两边花护栏上各绑有一根木桩,中间拉一铁丝。1997年4月1日上午,郭丙在王乙家玩时,帮助其晾晒被子,与王乙两人各抱一床棉被上甲信用社宿舍楼顶晾晒。由于被子搭上铁丝后,在重力的作用下使铁丝中部下垂,致棉被下部落到了地上,郭丙用力拉紧铁丝一头,准备将铁丝在木桩上缠绕一圈,以减小铁丝长度,并要求王乙将楼顶的一破沙发向外抵住另一头的木桩。在紧绷铁丝过程中,破沙发抵住的一头木桩连同花护栏突然被拉翻,砖头和花护栏碎片掉下楼,将正在楼下玩耍的原告陈丁的头部砸伤。为此陈丁用去医疗费近17 000元。后经法院鉴定:陈丁遗留脑软化灶,和药物不能控制的癫痫病,时常发作,严重影响其生长发育及智力,构成伤残七级;需长期服用抗癫痫药物及脑神经药物以阻其症状继续恶化;因其年龄尚小,建议其综合费用约需5万元左右,护理2年。各项费用需9万余元。因事故发生后信用合作社、王乙和郭丙三人相互推诿责任,陈丁的法定代理人起诉于法院,请求三被告赔偿其各种费用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三被告的责任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信用社违反房屋管理规定,在房顶护栏上随意搭架晒衣被的柱桩和铁丝,且对房顶护栏杆损坏检查管理不够,信用社应当预见其行为会影响对房屋建筑设施的损坏及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而放任了这种行为的发生,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郭丙、王乙未经信用社允许,到信用社房顶晾晒衣被,在晾晒中因加固铁丝拉翻花护栏,是这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入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信用社赔偿37 276元,郭丙赔偿27 956元,王乙赔偿18 638元,且三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信用社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信用社承担的赔偿比例过大;一审判决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无依据。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郭丙与王乙因在信用社房顶晒被子而拉翻花护栏砸伤陈丁,二人应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信用社作为房屋的所有者,对房屋的管理和维修负有责任。信用社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由于信用社的管理责任和王乙、郭丙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有误,故判决:王乙与郭丙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信用社不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评析:什么是连带责任

首先,郭丙与王乙构成共同侵权,二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谓莲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债务入分别就共同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债务的责任。连带责任必须是在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时才予以适用。本案中郭丙与王乙因共同过错侵犯了陈戊的生命健康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二人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在对陈丁的赔偿责任中,信用社承担的是管理责任,且是按份责任。由于信用社承担的是建筑物的管理责任,与郭某及王某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责任。既然两者的性质不同,就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而足能是按份责任。而且由于在对陈戊的赔偿责任中,信用社与王乙和郭丙两人并无意思联络,因此,一审将三被告之间的责任确定为连带责任,确有不妥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