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争议的缺席判决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4-03
一、案件事实
原告李爱君、邓立端诉被告杨玉林、李大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爱君、邓立端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13日,被告杨玉林因办砖厂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暂定2年,利息按年利息6.31%的4倍计算利息,到期不能偿还,被告应当支付违约金3万元。到期后,二被告没有偿还原告借款,原告数十次催收款未果。现要求:1、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从2011年6月1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31%的4倍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抗辩、举证、质证权利。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13日,被告杨玉林、李大芬以办砖厂缺乏资金为由向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杨玉林、李大芬向李爱君、邓立端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暂定二年,杨玉林、李大芬按现行货款利率6.31%的4倍计算利息,按年付息。同时,该协议还约定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二原告及二被告均在该协议上签名、捺印。2011年6月15日,被告杨玉林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今收到李爱君现金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此据。借款人杨玉林2011.6.15”。因被告未予偿还该借款,原告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二被告作为欠款人,应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还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了利息按年利率6.31%的4倍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之规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应按约支付原告利息。原告同时主张利息及违约金,二者相加折算后已经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违约金诉请。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1、被告杨玉林、李大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李爱君、邓立端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6月15日计至本院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31%的4倍计息);
2、驳回原告李爱君、邓立端的其他诉讼请求。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合同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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