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还款的诉讼争议 逾期还款的违约金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4-03
一、案件事实
原告顾全弟为与被告周布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顾全弟诉称:2011年12月到31月,被告周布金向原告借款36000元,约定于2012年1月16日归还。后经原告催讨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134元。
被告周布金未作答辩。
在庭审中,原告顾全弟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借条1份,证明被告周布金向原告顾全弟借款36000元,借款日期自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1月16日。
经审核,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合法,符合证据要件。被告周布金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31日,被告周布金因故向原告顾全弟借款36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日期自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1月16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顾全弟催讨而无果,故起诉至本院。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在原告顾全弟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后,被告周布金理应按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并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原告顾全弟请求并无不当,可予支持。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布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顾全弟借款36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1134元。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合同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