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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违约处理 逾期还款的利息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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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原告沈水英为与被告褚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沈水英起诉称,2010年6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元,出具借条一份。2010年9月22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上述二份借条均约定了借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经多次催讨被告褚依根至今未还。故请求判令:1、被告褚依根立即返还借款28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褚依根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褚依根于2010年6月17日、2010年9月22日分别向原告各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分别为18000元、10000元,均约定一个月后返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借款借据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褚依根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褚依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沈水英借款28000元整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其中本金18000元从2010年7月18日起至本判决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本金10000元从2010年10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至,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合同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