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成功案例

债权债务案例
合同案例
公司企业案例
物权案例
损害赔偿案例
商事仲裁案例
企业顾问案例
仲裁示范条款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成功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 正文

担保人连带责任 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的追偿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4-03

分享到:

 一、案件事实

原告屠四荣为与被告孙红军、浦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1年9月28日,被告孙红军因与他人合伙开厂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约定时间一个月,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一点五支付逾期违约金,并承担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被告浦菊华愿意无条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孙红军在收到借款后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孙红军立即归还原告屠四荣借款12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自2011年11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2.被告浦菊华对被告孙红军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孙红军、浦菊华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2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未按约定日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合同约定按每日千分之一点五支付逾期违约金,该约定偏高,本院可按原告请求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浦菊华自愿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应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浦菊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红军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孙红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屠四荣借款1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09年11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及律师代理费1000元。

2、被告浦菊华对被告孙红军上述还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浦菊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红军追偿。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合同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担保条件成就时,保证人对借款合同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