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债权追讨 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4-03
一、案件事实
原告张川法为与被告陈忠明、俞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川法起诉称:2010年4月21日,被告陈忠明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在同年5月21日归还,但到期后,被告陈忠明至今拒不归还。另查,被告俞美红系被告陈忠明之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本院判令:1、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元;2、二被告自2010年5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赔偿;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陈忠明、俞美红未作答辩。
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张川法提供了借条1份,证明被告陈忠明于2010年4月21日向原告张川法借款15000元,并约定于同年5月21日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忠明与被告俞美红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21日,被告陈忠明向原告张川法借款15000元,并约定于同年5月21日还款,但到期后经原告张川法多次催讨未果。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陈忠明向原告张川法借款,理应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陈忠明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显属欠理。本案债务系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忠明、俞美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忠明、俞美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川法借款1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自2010年5月22日起计算到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合同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