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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系认定 民间借贷关系相对人判断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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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原告赵钢与被告李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4年2月13日被告自愿给原告出具承诺书,原告出资给被告购买一台白色丰田普拉多越野车,该车现已上牌,按约定被告应办理贷款,并将贷款偿还给原告,但被告拒不履行其义务,导致贷款一直未能批下,不偿还剩余车款。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楠给付原告赵钢剩余车款25万元及利息1万元。

被告辩称:曾在北京诚信都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台丰田普拉多越野车,已经办理贷款,但贷款未获批准,剩余车款25万元没有给付,被告与原告赵钢没有经济纠纷,剩余车款同意交给北京诚信都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付晓敏。

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2、被告购车的欠款是否应该归还原告赵钢或北京诚信都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提供承诺书等证据证明被告李楠欠原告赵钢25万元的事实。被告李楠确认承诺书中签名及备注均系其本人书写,虽对承诺书的内容有异议,但当庭表示不申请鉴定;原告赵钢与被告李楠丈夫的通话录音、天津炫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北京诚信都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付晓敏出具的证明可以佐证承诺书的内容。综上,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故从原告起诉之日起(2015年5月11日),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全部给付完毕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钢欠款25万元,并从2015年5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合同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