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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的追讨 借贷诉讼的缺席判决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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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原告戈永明为与被告黄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戈永明起诉称:2010年8月26日、10月23日,被告黄建华以自己资金紧张为由,分两次向原告戈永明借款共计58500元,口头承诺只是周转几日,但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建华未作答辩。

在庭审中,原告戈永明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欠条2份,证明被告黄建华于2010年8月26日、10月23日先后向原告戈永明借款56500元、2000元,并出具借条2份。

经审核,原告戈永明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符合证据的规范要求。被告黄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戈永明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对所要证明的事实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6日、10月23日,被告黄建华以资金紧张为由,分二次向原告戈永明借款58500元。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在原告戈永明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后,被告黄建华理应按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原、被告之间虽对还款期限没有书面约定,但原告戈永明可以催告被告黄建华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戈永明请求被告黄建华返还欠款585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黄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戈永明借款58500元。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合同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