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的违约责任 担保人连带责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4-03
一、案件事实
原告瞿激杨为与被告张黎斌、杨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瞿激杨起诉称:2010年7月15日被告张黎斌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被告杨永强对该笔借款进行了担保。后原告按约将20000元借款支付给被告张黎斌。但被告张黎斌并没有按约还款,两被告均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黎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被告杨永强对上述借款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张黎斌、杨永强未作答辩。
在庭审中,原告进行了举证:借条1份,证明2010年7月15日,被告张黎斌向原告瞿激杨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被告杨永强为被告张黎斌的借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被告张黎斌在取得借款后,负有按照约定还款的义务。被告杨永强作为保证人,由于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张黎斌至今未归还借款以及被告杨永强拒不履行保证责任,均属违约。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张黎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瞿激杨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0年9月16日起以本金2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生效之日止)。
2、被告杨永强对被告张黎斌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合同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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