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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死亡继承人开庭前放弃继承 未到期债权能否实现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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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死亡继承人开庭前放弃继承

2015年1月17日,原告与黄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借款50000元给黄某某;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17日至2016年1月16日;利率为月息20‰,于每月20日支付。2015年1月20日,原告又与黄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借款40000元给黄某某;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19日;利率为月息20‰,于每月20日支付。2015年6月15日黄某某死亡,留有父亲黄国良、母亲兰术明以及子女黄宇恋、黄梽豪、黄楠宁。黄某某与陈某某已于2014年1月8日离婚(有(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119号民事判决书等书证在案佐证)。因黄某某未偿还上述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某、黄楠宁、黄宇恋、黄梽豪、黄国良、兰术明偿还借款90000元,并从2015年5月20日起按约定利率月息20‰支付利息至该款付清时止。

二、未到期债权能否实现

本案是六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笔者是以法庭调查的事实为依据,发表对本案中所涉及的“债权人主张未到期债权”、“继承人开庭前放弃继承”发表个人看法。

首先,债权人主张未到期债权,债权能否实现?就本案而言,本案债权人侯胜成与债务人黄某某是于2015年1月17日签订了第一份《借款合同》,于2015年1月20日,签订了第二份《借款合同》,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显而易见,两次签订的《借款合同》都没有到期,一般而言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债权人不能主张未到期的债权。但本案有其特殊性,本案的债务人就没有如合同约定的按期支付利息,已经构成了违约,并且债务人已经死亡。债权人完全可以预见债务人本人无偿还债务的可能,自己的债权很有可能得不到实现,故虽债务系未满履行期限,但债权人的主张仍然于法有据,于情有理故能够得以支持。

其次,继承人开庭前放弃继承怎样理解?本案中六被告除陈某某外都是债务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五个继承人中除黄楠宁外都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的放弃继承承诺书,对于这样的承诺书该怎么理解,笔者认为:黄某某死亡时其未留遗嘱,依据《继承法》死亡发生继承开始;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时作出明确表示,沉默应当推定为愿意继承。但黄某某死亡时,五个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就应当推定为愿意继承黄某某的遗产,其中包括继承其负遗产即债务,但仅限于在继承范围内对继承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五个继承人中除黄楠宁外都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的放弃继承承诺书的行为,笔者认为只是对五个继承人内部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这样理解才有利于保护债权得以实现,以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