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成功案例

债权债务案例
合同案例
公司企业案例
物权案例
损害赔偿案例
商事仲裁案例
企业顾问案例
仲裁示范条款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成功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 正文

诉前保全申请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3-07

分享到:

一、案件事实

申请人李盈初因与被申请人贺国建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称:被申请人贺国建因投资开发靖州万隆水都房地产项目而资金短缺,截至2015年,共向申请人李盈初累计借款759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3.5%,利息按季度结算支付,另2014年12月11日,申请人李盈初受让申翠英对贺国建拥有的65万元的债权,现申请人李盈初累计对贺国建拥有824万元的合法债权。现被申请人已经违反约定,拒付借款利息,且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贺国建对外尚欠有其它巨额债务,其无能力按期偿还借款。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对被申请人贺国建价值9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李盈初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盈初在诉讼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贺国建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从本案例我们可以知道:申请人李盈初在诉讼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由于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债务人只要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就可实现,纠纷也就能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