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16
案情简介
2001年9月,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支付未付货款1073902.95元,代运费、安装费76596.71元,违约金745875元,其他经济损失100000元。B公司提起反诉,以该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要求判令退还全套设备(含通用设备);返还货款1722492.05元,安装费 1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2629659.15元。
法院判决
法院最后判决B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但退货条件不具备,应向A公司支付货款余额。A公司未依约交付合格产品,应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同时,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但这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促使对方履行,或者没有促使对方对瑕疵履行采用救济措施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