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居民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5-04-30
张某和李某是上下楼层的邻居。去年6月,住在楼上的李某购买了一组健身器材,使用时震感很强且噪音严重。楼下的张某是一名心脏病患者,每当李某使用健身器材发出震动和噪音时,就会感觉心慌恶心、心脏难受。为此张某多次找到李某交涉,并告知李某自己患有心脏病,希望李某能够停止使用该健身器材,但李某对此置若罔闻。无奈之下,张某于今年1月以李某在使用健身器材时致使房屋剧烈震动且产生严重噪音,影响其正常生活,使其心脏病加重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责令李某停止使用该健身器材,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张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中,从表面上看,李某没有给张某的精神造成直接的损害后果,但精神损害通常是无形的,却又是客观存在的,主要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有损害必应有救济,而金钱赔偿作为民法的基本救济方式之一,可在一定程度上抚慰受害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也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本案中,精神是否受到严重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就成为了是否能够获得赔偿的关键。本案中,张某本来就患有心脏病,在交涉中,李某也知道了这一点。那么,张某相对于健康的正常人,对于外界的震动就要敏感的多,而在外界不良原因的干扰下是完全有可能加重病情的。因此,要求李某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合情合理的。
另外,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居民居所的安宁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也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里的“其他人格利益”就涵盖了居民居所的安宁权。因此,张某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