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整合并购案例分析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5-05-07
商务部收到A公司收购B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材料。经申报方补充,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要求,随后,商务部对此项集中予以立案审查并决定在初步审查基础上实施进一步审查。
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从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及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审查。审查工作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
禁止合并
经审查,商务部认定: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集中完成后A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甲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限制竞争效果;此外,集中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乙类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A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要求申报方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A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了自己的意见,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修改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据此,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商务部做出禁止此项集中的决定。
禁止合并原因
禁止该并购的原因在于并购完成后,A对乙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甲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同时,并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乙类企业生存空间,抑制了国内企业在乙市场参与竞争与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利影响,不利于乙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反垄断审查的目的。经营者集中是垄断的表现形式之一,禁止经营者集中是为了防止企业整合并购后,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阻碍其它企业的进入,妨碍公平竞争,并以此损害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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